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收取费用吗?
我朋友最近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这个事故。他心里有点疑惑,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不会收取费用,要是收的话,具体在哪些情况下会收,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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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费用,但存在特殊情况。 从一般情况来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例如检验、鉴定费用,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相关费用由其承担,不会向当事人收取。 而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不过,这笔费用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另外,如果当事人自行委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那么申请鉴定的一方需要先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最终再根据各方面的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分摊,这是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即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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