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一定能证明待证事实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电子数据的纠纷,想采用可信时间戳取证来维护自己权益,但又担心这种方式不一定能被认可,不能有效证明待证事实。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信时间戳取证能被认可,什么情况下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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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不一定能证明待证事实。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防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其次,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但法院会着重审查多方面内容,比如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等。 再者,从司法实践来看,若申请人利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电子作品用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此时存在作品被他人抢先盖戳的可能性,认证机构无法对作品合法性进行判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信时间戳固定的电子作品只能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结合案件事实及对方有无提供相反证据来综合认定。例如,若对方当事人能提供著作权在先的事实证据,如版权登记证书,那么仅靠可信时间戳取证就难以证明待证事实。 另外,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指引进行取证,如未展示对取证设备进行安全性及清洁性检查和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的过程,可能会导致存在浏览器自带功能或者第三方软件、存在非法进行、连接到虚拟网站、无法判断接入网站真实性等问题,此时取证过程存在瑕疵,所举证据也不足以采信。 综上所述,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需要经法院查证,结合多方面因素审查判断,才能证明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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