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备案是否可以撤销?


在探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备案可否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购房合同备案的含义。购房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合同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等情况的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并不是购房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也就是说,未及时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接下来,我们看合同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撤销主要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而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备案并不属于这些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所以,一般情况下,仅仅因为未及时备案是不能撤销购房合同的。 然而,如果因为未及时备案导致购房者遭受了损失,例如因为开发商拖延备案,在此期间房屋被法院查封等情况,购房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备案通常不能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但如果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情形或者因未备案造成损失,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