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孩子能否被领养?
我身边有个未婚生育的孩子,孩子母亲无力抚养。我很喜欢这个孩子,想把他领养过来。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未婚生育的孩子是否可以被领养,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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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的孩子是可以被领养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被收养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对于未婚生育的孩子,如果其生母有特殊困难,比如经济条件极度困难、身患严重疾病等,实在无力抚养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就符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情形,是能够被他人领养的。 接下来我们看看收养人需要满足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此外,如果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孩子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只有完成这些法定程序,收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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