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程款不给能算诈骗吗


一般来说,欠工程款不给不算诈骗。这通常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诈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说,得是一方故意通过欺骗手段,想把另一方的财物据为己有,才可能构成诈骗。 而在工程款拖欠问题上,多数情况是发包方无款项支付或故意拖延支付,并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可能是发包方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等原因导致未及时付款,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为诈骗。 不过,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能会涉及合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以,要确定欠工程款不给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债务人身负偿债责任如何,是否有虚构事实、隐匿真相之类的不当行为发生,以及债务人主观上的真实意愿等等。如果没有这些欺诈行为,只是单纯拖欠工程款,那还是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比如可以先找欠款方协商,协商无果的可以找律师催收,也可以准备起诉状向法院起诉,同时还能追究欠款方的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概念: 合同诈骗罪:指行为人为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于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之中,蓄意对事实真相加以虚构或者隐匿,从而从对方当事人手中取得金钱、实物等各种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