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有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就可以定罪了吗?
最近遇到一个涉及猥亵儿童的案子,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但不知道这样是否就能给被告人定罪。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仅这两项证据够不够定罪,还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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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猥亵儿童案件中,仅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是不可以定罪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定罪需要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体系。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是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交代,但这两种证据本身都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除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外,通常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比如伤情鉴定,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确定被害人身体是否存在与猥亵行为相关的损伤;就医记录,能反映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就医治疗的情况;父母证言,作为了解情况的亲属,其证言可以从侧面印证相关事实等。这些证据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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