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是否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能够将标的物提存的。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也就是说债权人本来有能力也有义务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却没有合理原因而不接受;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不知道该向谁履行债务;三是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接受主体不明确;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没有任何合理原因就是不收这批货物,此时甲作为债务人就可能符合提存条件,可以将货物提存。这样一来,甲的债务在法律上就视为已经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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