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超过的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本金?
我最近参与了一笔民间借贷,现在对利息和本金的认定有些疑惑。具体就是之前约定的利息好像超过了相关规定,不知道这超过部分能不能算到本金里。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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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通常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同时,按相关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若当事人约定原有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按照自愿原则,当事人约定有效,但同样要受上述本息之和的限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超过的利息都能随意认定为本金,是有严格的法律界限和计算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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