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是否可以委托办理?
我最近因为工作繁忙,实在抽不出时间去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又担心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所以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证到底能不能委托办理?如果可以,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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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是可以委托办理的。 从法律概念来讲,代理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就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里的委托需要有明确的授权,也就是要出具委托书。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而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属于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所以可以委托代理。同时,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项。 总之,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就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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