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在行政拘留所进行执行?
我最近在了解监视居住相关内容,想知道为什么不能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呢?具体是哪些法律条文有相关规定,以及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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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不可以在行政拘留所执行。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并不在法律规定的可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范围内。 最后,从性质和意义来讲,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会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与监视居住这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本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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