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约,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我是一名网络主播,和传媒公司签了约。但我不太清楚我们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比如公司对我有一些直播时长和内容的要求,也会给我一定报酬,但我又感觉自己有比较大的自主性。所以很想知道像我这种和传媒公司签约的情况,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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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约后,是否能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从人身从属性方面来看,若传媒公司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比如要求主播每天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直播,严格规定直播内容和形式,主播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缺乏自主决定权,那么就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在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案例中,李某每天工作8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拍摄,其工作受公司严格管理和控制,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从经济从属性方面分析,如果主播的收入主要由传媒公司发放,公司对主播的收益分配有决定权,主播的经济收入主要依赖于公司,那么经济从属性较强。反之,如果主播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三方平台粉丝打赏等,且与公司按比例分成,收入多少取决于市场行情,并非由公司掌握和决定,收益和风险双方共同承担,则经济从属性较弱。例如在许某与某广告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案例中,许某的收入来源于第三方平台粉丝打赏,其直播收益不受公司控制,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从双方的合意来看,若签约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是劳动关系,且实际履行中也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合同内容主要体现为合作、经纪等方面,不具备劳动合同要素,双方欠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则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判断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双方的合意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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