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有哪些套路?


在汽车租赁领域,租赁合同中的套路可能会使承租人面临不必要的损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汽车租赁合同套路。 租金及费用陷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有些不良租赁公司会在合同中以模糊的表述来设置租金和费用条款。比如,表面上给出的日租金价格很低,但在合同里暗藏各种额外费用,像高额的管理费、保险费、折旧费等。这些费用在签订合同时不会被重点提及,等到结算时,承租人就会发现实际支出远超预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租赁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承租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车辆车况问题也是一个套路高发点。部分租赁公司交付的车辆可能存在一些隐性故障,但在交付时并不会如实告知承租人。当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要求维修时,租赁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要求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公司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承租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维修义务或赔偿相应损失。 押金退还套路同样值得警惕。一些不良租赁公司会在合同中设置苛刻的押金退还条件。例如,要求车辆必须保持交付时的完美状态,稍有划痕或污渍就会扣除大量押金。甚至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押金,如虚构车辆损坏情况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租赁公司无故克扣或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条款陷阱也不容忽视。有些租赁公司在合同中对于保险的表述不清晰,可能只笼统地说车辆已购买保险,但不明确具体的保险范围和理赔条件。当车辆发生事故时,承租人可能会发现很多情况并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而自己却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于这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保险条款,租赁公司有义务向承租人进行明确说明,否则承租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套路也较为常见。部分租赁公司会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解除条件和高额的违约责任。比如,规定承租人只要有轻微的违约行为,如晚还车几小时,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过高,承租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