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包括哪些?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负责处理破产债权申报的事情,但不太清楚申报类别有哪些。想了解下法律上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类别具体都涵盖什么内容,以便能准确完成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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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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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 一、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没有设定任何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这类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属于普通债权,在清偿顺序上处于较为靠后的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要在前面两类债权得到清偿后,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这种担保形式通常包括抵押、质押等。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过,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和清偿。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附期限的债权则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这意味着,即使债权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债权人仍然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四、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争议,正在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的债权。同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这类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进行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会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待诉讼、仲裁结果确定后,再按照相应的结果进行债权的确认和清偿。 五、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这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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