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做了哪些修改?
我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是死刑制度。听说《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有修改,我想具体了解一下这次修正案到底对死刑制度做了哪些改变,这些改变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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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在死刑制度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罪名相对较多。而这次修正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比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体现了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也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从法律依据上来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明确规定取消了上述部分罪名的死刑适用。 其次,完善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规定。原来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一修改使得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更加严格,更加注重故意犯罪的情节恶劣程度,避免了只要有故意犯罪就可能执行死刑的情况,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实际执行。这一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中有明确体现。 最后,在对特定群体的保护方面也有体现。对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也是刑罚文明进步的表现。《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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