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常见的保证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特点。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具有较强的担保性。通俗来讲,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要和债务人一起对债务负责,大大增强了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没有还钱,此时乙可以直接找丙要求还钱,丙不能以甲有还款能力为由拒绝。 其次,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自主性受限。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但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这个权利,只要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要求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在承担责任后,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保证人替债务人还了钱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要回这笔钱。总之,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来说责任较重,在提供这种保证时应当谨慎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