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制裁法有哪些规定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从制定目的来看,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一些西方国家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滥用各种所谓“制裁”,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损害了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反外国制裁法就是针对这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行径,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该法明确了反制措施适用的情形和范围。根据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也就是说,当外国的不当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我国就可以依据本法采取行动。 反制裁法规定的反制措施包括多个方面。一是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我国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相关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同时,为了避免伤及无辜,该法还规定了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并且,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反制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所针对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这一机制的设立确保了反制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 总之,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重要法律武器,它为我国在国际斗争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手段,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