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制裁法是如何规定决定反制的?
我想了解下咱们国家反制裁法里,对于决定采取反制措施是怎么规定的。在国际形势复杂的当下,我很关心我国法律层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知道反制裁法是依据什么条件、通过什么程序来决定实施反制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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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从适用情形来看,该法第三条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这就明确了我国启动反制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当外国的行为损害到我国的核心利益和公民、组织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反制。 关于反制措施的对象,根据该法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同时,第五条规定,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一是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二是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三是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四是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在反制措施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程序和机制。比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进行评估。同时,对于根据反外国制裁法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复审。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反制措施的实施既合法合规,又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外国的不合理制裁,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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