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位阶及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法律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律在效力上呈现出的高低差别。而法律效力则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位阶和效力的划分具有明确的规则。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就是说,任何与宪法相悖的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意味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能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然后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它们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当不同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优先适用;当同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