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层次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层次划分,不同层次的法律在效力、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首先是宪法,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如刑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像商标法、公司法等。 再者是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通常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例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最后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