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被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我身边发生了一些和死刑判决相关的事,让我对这个问题特别好奇。我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是明确规定可以免除死刑的,以及这些规定背后的考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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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免除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考虑,法律旨在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十七条,对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出于对腹中胎儿生命的保护以及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妇女和胎儿的基本权益。《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再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也考虑到其身体状况和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法律条文同样见于《刑法》第四十九条。 另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适用死刑。因为他们在犯罪时缺乏正常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处罚他们不符合刑罚的目的。 还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就可能包括免除死刑。这是考虑到他们存在生理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认知和行为能力。 最后,有立功表现的犯人也可能免除死刑。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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