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的情形都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有碍侦查: 第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对案件的证据动手脚,让证据消失或者变得不可靠,还可能去影响证人,让证人不敢说实话或者和其他涉案人员统一口径。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把关键的物证销毁,或者威胁证人按照他的要求作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就有明确提及这种情况属于有碍侦查。 第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杀倾向或者极有可能逃跑,那么对其监视居住在正常地点就可能影响侦查工作。因为一旦自杀,案件的很多真相可能就无法查明;而逃跑的话,侦查工作也会陷入困境,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追捕。同样在上述规定中也包含这一情形。 第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常的监视居住,可能会给同案犯传递某种信号,让他们察觉到危险而逃跑,从而加大侦查难度,这种情况也属于有碍侦查。 第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如果在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监视居住,可能会因为某些外部因素,比如其仇人寻仇等,使其面临人身安全威胁,这种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有碍侦查。 第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家属或单位人员可能会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毁灭证据等,干扰侦查的正常进行。 第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对这些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会影响这些人作证的意愿和安全性,进而影响侦查工作,同样属于有碍侦查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