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 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有破产撤销权这回事。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破产撤销权呢?比如公司在破产前的一些交易行为,是不是某些情况就能行使这个撤销权?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情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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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因该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产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这就好比债务人在知道自己可能要破产的情况下,把自己的财产免费送给别人,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例如,将价值很高的财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这显然是对债权人不利的,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交易。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在正常情况下,债务没有财产担保,而在临近破产时突然提供担保,这会使部分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可以撤销。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债务原本还没到偿还期限,债务人却提前偿还,这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机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五是放弃债权的。债务人主动放弃自己的债权,会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也在可撤销范围内。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一般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这种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了,就不能撤销。
总之,破产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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