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哪些情形?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担心对方做出一些损害我利益的事,想了解一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会有哪些具体的表现情形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知道哪些情况对方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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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双方谈合同还没正式签合同的时候,有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那这一方就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就好比有人根本没有和你签合同的真心,只是找个借口和你谈,目的可能是为了套取你的商业秘密,或者是干扰你和其他合作伙伴的洽谈。比如说,甲企业假意和乙企业谈合作合同,实际上是想了解乙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情况,等了解到信息后就找借口不签合同了,甲企业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磋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签合同前,双方都有义务把和合同相关的重要事情如实告诉对方。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像卖房子的人故意不告诉买家房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提供虚假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导致买家做出错误的决定,那卖房人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除了以上两种法定情形外,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也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已经基于对方的承诺开始做准备工作,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结果对方突然反悔,没有合理理由就终止谈判,这种情况下反悔的一方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要对另一方的损失负责。总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大家都要遵守诚信原则,不然给别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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