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关于物权内容对实体法有哪些规范?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物权的事情,不太清楚民法里关于物权内容在实体法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些规定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对我的物权权益保护有什么作用,能不能给我明确一些具体的法律指引,让我在遇到物权问题时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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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关于物权内容对实体法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这部分规定为人们的物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首先,物权的概念要明确。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你对自己的东西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不能随便干涉。《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是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明确了法律适用的界限。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它赋予权利人对物的全面支配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你就可以自己居住(占有和使用),也可以把房子租出去收取租金(收益),甚至可以把房子卖掉(处分)。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通过承包集体土地,获得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常见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比如,你向银行贷款,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如果你到期不能还款,银行就有权依法处置你的房子来实现债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物权编还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规则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分别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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