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收购与处置的公司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关于债权收购与处置的公司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体现。
首先是公司合并时债权债务的承继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就好比两个公司合二为一或者多个公司组成新公司后,原来各个公司的债权和债务都由新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接手 。比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那么B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就由A公司承担;若A、B、C三家公司新设合并成D公司,那A、B、C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都由D公司承接。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在公司合并程序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相关权益,让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合并可能影响自身权益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是公司分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另外,如果公司在收购处置债权过程中约定了原股东承担或有债务,一般限于原股东取得的股权收购款。要是真的发生了对外债务,先由公司承担责任,然后公司根据协议向以前的股东追偿。
相关概念:
吸收合并:就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就不存在了,其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都归吸收方公司。
新设合并:是两个或多个公司一起合并成立一个全新的公司,原来参与合并的公司都不再存在,全新公司承接它们的一切。
或有债务:指的是可能发生的债务,不是确定一定会有的债务,比如因一些潜在纠纷可能引发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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