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设立瑕疵时,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呢?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态度有所不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瑕疵设立对公司有效**:即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都不得以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该公司设立行为无效。因为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成立后已同社会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若允许少数人因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存在某些问题或瑕疵就提起无效之诉,将会危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公司的设立行为应属无效,公司股东或董事等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设立无效后,该公司设立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人即溯及既往地不存在和消失。这是因为法律需要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某些个体予以保护,同时也不能容忍公司设立人的非法行为,否则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将形同虚设。
**瑕疵设立可撤销**:公司的设立行为不属无效行为,而仅仅是可撤销行为,此种原则为我国台湾公司法所采取。例如,根据我国台湾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在进行设立登记时有违法的问题,如公司股东没有实际缴付股款,而公司负责人以申请文件表明已经缴付,则有关公司登记部门可以撤销公司登记,从而使公司消 灭。
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于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情节不严重的,应当维持其公司登记效力,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设立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是应当进行瑕疵补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效力可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公司登记被撤销之后,公司登记之行为自始无效;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吊销营业执照,但瑕疵设立之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因吊销营业执照而灭失,只是失去了其营业资格,瑕疵公司的设立仍属有效。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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