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前做出的相关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在筹备公司的过程中,各方往往会就一些事项进行约定。比如股东之间关于出资比例、未来公司运营模式等方面会提前协商并形成约定。但不清楚这样在公司还没正式设立时达成的约定,是否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障,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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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前进行的相关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公司设立前的行为可称为设立中的公司行为。在这个阶段,虽然公司尚未正式成立,但相关约定如果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参与约定的各方应当具备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比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二是意思表示真实。这要求各方在做出约定时,是出于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设立中的公司可以进行相关约定,但不能以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因为此时法人尚未成立,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总之,公司设立前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是有效的,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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