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还没成立的时候产生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呢?
想了解一下,如果一家公司筹备了很久但最后没成立起来,期间产生了不少债务,像租场地、买设备之类产生的欠款,这些债务该由谁负责承担呢?是参与设立公司的所有人一起承担,还是有别的分担规则?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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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要明白,公司在未成立的情况下,它还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能力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以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就只能由发起人来承担啦。 根据《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让全体发起人承担债务,也可以选择部分发起人来承担责任。而且已经承担责任的发起人,是可以向没有承担责任的发起人进行追偿的。追偿的分摊标准一般是这样:有约定责任的,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责任,但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就按照约定出资比例来分摊;要是既没有约定责任,也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那就平均分摊。 要是因为部分发起人的过错,最终导致公司没能成立,那么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在对外承担了责任之后,还可以根据有过错发起人的过错程度,去追加其责任份额,最大程度甚至可以让过错发起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自己最终不用承担责任。总之,公司未成立时的债务承担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则,以保障债权人及发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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