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都属于公民的人格权范畴。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它们的赔偿标准。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实践中,如果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通常会按照其获利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未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则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来酌定赔偿金额。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赔偿,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赔偿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如因隐私泄露导致的经济损失等。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也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名誉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如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生意受损、工作丢了等。同时,受害人往往也会遭受精神痛苦,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考量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对受害人名誉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总之,这三项权利的赔偿标准都不是固定统一的,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