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在做一些商业交易的时候,听说了留置权这个词。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留置权。我想知道留置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它成立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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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帮别人保管东西或者为别人提供了服务,对方却不按照约定给你钱,你就可以把他放在你这里的东西扣下来,等他把钱给你了再还给他。要是他一直不给钱,你还可以把这个东西卖掉,用卖得的钱来抵他欠你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占有,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占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那就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你偷偷拿走别人的东西,就不能因为对方欠你钱而对这个东西行使留置权。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还钱的时间已经到了,但他还没有还钱。如果债务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就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比如,你们约定三个月后还钱,还没到三个月,你就不能把人家的东西扣下来。 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因为与该动产相关的事情产生的。比如,你帮别人修理汽车,因为修理汽车这个行为产生了修理费的债权,而你占有了这辆汽车,这就有牵连关系。要是你和债务人之间还有其他和这辆汽车无关的债务,就不能用这辆汽车来行使留置权。 总之,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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