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遵循怎样的程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成立条件:** 通常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是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这是为了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业主入住,能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和意愿来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程序:** 1. **提出申请**: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比如一个小区已有较多业主入住,5位业主觉得有必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 2. **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会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一般由业主代表组成,人数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上海规定一般为5至15人)。 3. **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全体业主名单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后5日内交予筹备小组。 - 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公布宣传资料。 - 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 将候选人简历表、选票格式样本、大会议程公布,并将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4. **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上述工作后,将相关材料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如落实场地、印制选票等。召开大会时,要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章程及公约,公开唱票、点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公布签到表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5. **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 6. **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相关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各地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保障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成立和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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