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继续加工的消费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批委托加工的物资,现在打算继续加工。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是怎么算的,是按照委托加工时的算,还是有新的计算方式?需不需要缴纳,缴纳比例和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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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委托加工物资和消费税的基本概念。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消费税则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委托加工物资的情况下,消费税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这里的应税消费品就是指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商品。当委托方将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可以按规定抵扣的。 具体来说,委托方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等情况,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不过,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受托方在交货时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如果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所以,在处理委托加工物资继续加工的消费税问题时,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抵扣条件,按照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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