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制刑期计算和折抵要怎么计算?

我对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不太明白。我有个朋友涉及一个案子,好像会被判处管制。想知道这个管制刑期从啥时候开始算啊,要是之前被羁押过,又该怎么去折抵这个刑期呢?就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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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关于管制刑期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就是判决开始实际执行的那一天,并且这一天是包含在刑期之内的。 而在折抵方面,如果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二者程度不同。这里的“先行羁押”指的是在判决开始执行以前,针对被判处刑罚的同一行为而实施的关押。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被判处管制一年,判决在2025年1月10日开始执行,在判决执行前他被先行羁押了30天,那么按照规定,这30天羁押时间可以折抵60天的管制刑期,原本一年(365天)的管制刑期,实际执行天数就变为365 - 60 = 3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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