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具体包括哪些权益?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简单来说,就是著作权人通过对作品进行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些权益是著作权人能够从其创作成果中获取物质回报的重要途径。 首先是复制权,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可以决定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比如出版社要出版作者的书籍,就需要获得作者的复制权授权,向作者支付相应报酬,才能印刷一定数量的书籍投放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权,即著作权人有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比如作者将自己作品的发行权授予图书销售商,销售商通过售卖作品的复制件来盈利,同时作者也能从销售中获得版税等收入。这也是著作权人实现经济利益的常见方式之一。 出租权,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如果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人享有出租的权利。例如将包含特定计算机软件的光盘出租,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 展览权,著作权人可以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比如举办画展,展出画家的作品,画家可以通过展览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或者提高作品的知名度,为后续的经济回报创造条件。 表演权,包括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比如歌手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就需要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授权,并支付费用。这使得著作权人能够从作品的表演传播中获得经济利益。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电影院播放电影,就需要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放映权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电台播放音乐作品,就需要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今网络发达,很多作品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如网络文学、在线音乐等,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网络平台使用作品获得收益。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比如将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影视制作方需要获得小说作者的摄制权授权,并支付报酬。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例如将漫画改编成动画,改编方需要获得漫画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比如将中文书籍翻译成英文,翻译者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翻译权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如果有人要汇编多位作者的文章形成文集,就需要获得各文章作者的汇编权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