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具备哪些犯罪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当中,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像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操作和管理维修人员等可能涉及此罪。此外,单位也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其次是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这里的对象涵盖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关系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们的生活工作秩序,保障其安全十分重要。 然后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还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要是因为操作疏忽大意、技术不熟练或者失误,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其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那就不构成此罪。至于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比如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泄愤报复、窃取秘密、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怎样,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最后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具体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例如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这些行为且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概念: 一般主体:就是在法律上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身份要求,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 刑事责任能力: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