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破坏监管秩序罪,简单来说,就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做出了一些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是殴打监管人员。这里的殴打,就是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之类的轻微暴力,一般只是让监管人员身体疼痛,要是造成重伤甚至死亡,那就不是按这个罪处理,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监管人员就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对罪犯进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
其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就是通过劝说、利诱等手段把其他人召集起来去破坏监管秩序,不管组织者自己有没有动手,也不管被组织者最后有没有真的破坏成功,只要有组织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被监管人,不光指罪犯,还包括同一监管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然后,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聚集3人以上,通过哄闹、制造事端等方式,像围攻监管人员、煽动绝食等行为来扰乱监管秩序,而且这种情况一般是组织者构成犯罪。
最后,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像罚跪、罚站等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的行为。总之,只要罪犯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就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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