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殴打监管人员的;二是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是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是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这里所说的“殴打监管人员”,就是对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暴力,一般造成的伤害限于轻伤范围,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那就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就是利用劝说、利诱等手段召集他人一起去破坏监管秩序,不管组织者自己有没有实际实施破坏行为,也不管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而且被监管人不仅指罪犯,同一监管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都算。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这里要求聚集3人以上,通过哄闹、制造事端,比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绝食等方式扰乱正常监管秩序,这种情况只有组织者才构成此罪。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其中“体罚”包括罚跪、罚站等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
总之,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情节犯,只有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存在上述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进而依法追究犯罪分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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