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该如何界定?
我对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太清楚。身边有人好像涉及到这方面的事情,想知道到底怎么去界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有怎样的处罚,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加重处罚之类的,希望能了解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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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首先,当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这种情况下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所说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是指劣药导致他人身体出现比较严重的损伤,比如器官功能受损、引发严重疾病等情况。 其次,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指因销售劣药造成多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 另外,在一些情形下销售劣药会酌情从重处罚。比如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因为这些群体身体较为脆弱,使用劣药对他们的伤害更大;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这些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销售劣药行为的危害更大,所以要从重处罚。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如果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总之,法律对于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界定,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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