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申请取保候审包含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呢,简单来说,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而且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再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需要遵守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另外,相关机关还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遵守一些额外规定,比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要是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还会根据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最后,在取保的决定程序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顺利进行,同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