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判流程是什么?


刑事诉讼审判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开庭。在开庭时,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有相关规定,该条款保障了当事人在庭审开始阶段的基本权利,让当事人清楚了解庭审人员组成以及自身享有的权利。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这一阶段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此外,还会对证人证言、物证等各种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确保通过该阶段能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在这个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公诉人会从指控犯罪的角度进行阐述,辩护人则会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辩论。这一环节是各方充分表达观点和意见的过程,有助于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对法庭辩论的相关内容有所涉及。 第四阶段是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自己的行为等进行最后的陈述。无论之前的庭审情况如何,被告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五阶段是评议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对评议和宣判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