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区别是什么?


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是诉讼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定义上看,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而延期审理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适用情形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从法律后果来看,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恢复审理的时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要等待导致中止的情形消除。而延期审理只是将审理时间推迟,通常会确定新的审理日期,并且延期的时间一般较短,是可以预见的,延期的时间一般计入审理期限。 此外,二者作出决定的时间也有所不同。中止审理可以发生在庭审前、庭审中;延期审理一般是在庭审中出现法定情形时作出。 总之,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虽然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它们针对的情况不同,处理方式和产生的效果也有很大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