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和笔录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警察让我提供口供还做了笔录。我有点搞不清楚,口供和笔录感觉都是我在说情况然后记录下来,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啊?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有啥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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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和笔录是司法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口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讲述和案件相关的事情,比如自己做了什么、为什么做等。口供可以是有罪的供述,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无罪的辩解,说明自己没有犯罪。 笔录则是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以及对现场勘查、检验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笔录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仅仅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还包括证人提供的证言、现场勘查的情况等。笔录是对整个司法活动过程的一种记录方式,具有客观性和全面性。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表明口供虽然是证据的一种,但不能仅凭口供定罪。而笔录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体现,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笔录在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的来说,口供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的陈述,而笔录是对各种陈述和司法活动情况的记录。它们在证据地位、内容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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