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担保人与证明人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帮朋友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朋友给我看了一张欠条,上面有担保人跟证明人签字。我不太清楚这两个身份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欠条上担保人与证明人到底有哪些区别呀,想具体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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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条中,担保人和证明人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担保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参与到了借贷这个法律关系当中;而证明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旁证角色。 其次,两者承担的责任大不相同。当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证明人只需要对该欠款的存在进行证明即可,对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所以在涉及欠条相关事务时,一定要明确自己到底是作为担保人还是证明人签字,因为两者的法律责任差异巨大。 相关概念: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比如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一种保证方式,在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此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未履行或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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