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最近朋友之间涉及一些金钱往来,有的写了借条,有的写了欠条。不太清楚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打官司的时候效力是不是一样的,还有诉讼时效方面有没有差异,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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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定义和产生原因** 借条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证明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主要因借款行为产生,它反映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合同的凭证。例如,甲借给乙1万元,乙给甲出具借条,这就是典型的因借款产生借条的情况。 欠条是债务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例如,丙给丁提供了劳务服务后,丁未支付劳务费用,丁给丙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 **二、证据效力** 借条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证明力较强,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而欠条作为结算结果,证明力相对较弱,可能还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欠款的形成原因等。 **三、诉讼时效** 对于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期限都是3年,从注明的还款日期当日起算。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而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时长为3年。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总之,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在涉及相关事务时,需要准确区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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