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哪个更有法律效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情,有时候对方写的是借条,有时候是欠条,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法律效力上有没有差别。想具体了解下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效力方面的不同,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该用借条,什么情况下该用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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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存在一些区别: **一、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借贷关系,即一方将钱或物借给另一方。例如,甲向乙借了1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乙要求甲写借条,此时双方形成的就是借贷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更为多样,它可以是因买卖、租赁、损害赔偿等多种原因产生的一方拖欠另一方债务的情况。比如,甲购买乙的货物,未支付货款,甲给乙写了欠条,这就是基于买卖关系产生的欠款。 **二、形成原因及证据价值不同** 借条的形成原因一般是借款行为,它能直接表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借款的事实,证明力相对较高。就像前面甲向乙借款的例子,借条能清晰地反映出借款这一事实。而欠条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虽然它能体现双方对债权债务状况的认可,但不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起源,所以证明力稍弱一些。例如,只看欠条本身,可能无法立刻明确欠款是因为买卖、租赁还是其他原因产生的。 **三、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 如果借条和欠条都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比如,借条或欠条上写明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还款,若到期未还,诉讼时效就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要求还钱时起算;欠条的诉讼时效则是从出具欠条时起算。例如,甲给乙写了一张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那么只有当乙向甲要求还钱,甲拒绝还钱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而如果是欠条,从甲出具欠条那一刻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总之,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写借条更为合适;如果是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欠款,就应当写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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