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不要两岁以下的孩子?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有个不到两岁的孩子。我是女方,因为自身身体原因,担心没办法好好照顾孩子,想放弃抚养权,但又不太清楚法律上是否允许。想具体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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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不要两岁以下孩子的。 首先,从协商角度来看,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由谁直接抚养子女。这是基于尊重双方意愿,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法律是认可的。例如,双方可能基于各自的生活状况、工作情况等因素,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由男方直接抚养孩子。 其次,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女方出现特定情形时,男方可以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比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这种情况下,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可能会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法院也可能会支持男方的诉求;还有因其他原因,如女方存在不良生活习惯、长期离家无法照顾孩子等,导致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男方也可能获得抚养权。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该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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