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款合同是一样的吗?
欠条和借款合同是不一样的,二者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形成原因来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主要是因借贷行为而产生;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更为广泛,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结算等多种原因导致的欠款情况。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就是借款合同;而如果甲购买乙的货物后未支付货款,甲给乙出具的表示欠货款的条子就是欠条。
其次,在成立方式上,借款合同(书面)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欠条通常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
再者,从“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来讲,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欠条一般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交付给贷款人,贷款人“持有”欠条,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
另外,在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方面也有不同。债权人持有欠条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会将欠条退还给债务人;而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也不能仅凭此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 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条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而欠条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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