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伤赔偿十级是如何赔偿的?


在沈阳,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十级,赔偿的相关情况如下: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里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其次,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沈阳需遵循省里的规定执行。不同地区标准不同,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 除了上述两项主要赔偿外,还有其他赔偿项目。比如医疗费,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一般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相关概念: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