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与永久居住权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产权和永久居住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单来讲,拥有房屋产权就相当于拥有了这个房子的‘完全控制权’。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虽然现在法律上并没有‘永久居住权’的明确表述,但通常大家所说的永久居住权是指在较长时间甚至是终生对房屋有居住的权利。 从权利范围来看,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拥有最完整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产权人可以自由决定将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益,也可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而居住权人主要的权利是居住使用该房屋。居住权人不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获取利益,一般也不能对房屋进行出售等处分行为。《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设立方式上,房屋产权一般是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产权人就拥有了法定的产权。而居住权的设立,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从期限方面,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房子存在,产权人就拥有相应权利。但居住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也可以是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总的来说,房屋产权和居住权在权利范围、设立方式、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来保障自己对房屋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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