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这两个概念总是区分不清。感觉它们有些地方很相似,但又好像有不同。我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实际的国际事务和法律应用中,各自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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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石,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像主权平等原则,意味着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而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简单来说,就是一些必须遵守,不能随意违背和更改的国际法律规定。 从特征方面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它适用于国际法的所有领域,无论是海洋法、条约法还是外交关系法等,都要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它还具有强行性,是国际法的基础,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同时,它具有稳定性,不会轻易发生改变,是经过长期的国际实践和各国的共同认可而形成的。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则体现在其强制性上,它要求各国必须遵守,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而且国际强行法的规范内容往往涉及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基本价值,如禁止侵略、禁止种族灭绝等。 在形成方式上,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各国共同意志的体现。它经过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和认可,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和共同利益。而国际强行法的形成则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准则,一些严重违反人类基本价值的行为被明确禁止,从而形成了国际强行法规范。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条约在与国际强行法相冲突时的效力问题。如果一个条约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那么该条约是无效的。这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强制性和优先性。但公约并没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出直接规定,不过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起到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虽然都对国家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但它们在概念、特征、形成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共同维护着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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